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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戰功,或執行任
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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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功績,或對於國
家建有勳績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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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
勳章。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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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符合
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屬應受勳人,經特令或核定應頒給勳章,其
補頒之勳章,得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推派一人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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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24年6月15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156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二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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