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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24年6月15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156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二十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戰功,或執行任
    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 [修正]
  • 第七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功績,或對於國
    家建有勳績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 [修正]
  • 第十一條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
    勳章。

  • [修正]
  • 第二十條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符合
    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屬應受勳人,經特令或核定應頒給勳章,其
    補頒之勳章,得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推派一人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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