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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後勤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110049715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及第二點附圖,並自111年1月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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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實施規定:
      (一)各式制服、服裝、階級標識及其他配件之發放,均應依有關之
         籌補規定辦理。
      (二)穿著時機(場所):

  • [附表]
  • 附件

  • 附圖

  • [修正]

  • 三、一般規定:
      (一)為使典禮、集會活動時服裝穿著一致,負責召集單位應明確律
         定主持者、與會人員之服裝(如:甲式軍便服),不以季節服
         裝方式規定。
      (二)著軍服應穿制式皮鞋,室內脫帽,室外須戴帽;個人晉見總統
         時,室內行鞠躬禮外,餘行舉手禮。
      (三)各軍種製發之軍便帽,僅限赴外島視(督)導部隊、艦艇操作
         、飛行線及維修棚廠工作時戴用;冬季長袖毛衣應佩掛階級,
         並限於營區內穿著,外出不得穿著;另嚴禁僅外穿無袖毛背心
         ,遮蔽階級,影響識別。
      (四)承辦單位得視各種天候影響及作業需求,統一律定女性官士兵
         軍常服穿著樣式,以提升國軍女性官士兵軍常服穿著之彈性及
         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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