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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議事範圍如下: 一、關於房屋標準單價及有關房屋位置所在之段落等級之評議事項。 二、關於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之評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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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前條有關評定房屋標準單價及房屋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等,應先由直轄市、縣(市)地方稅 稽徵機關派員實地調查,作成報告,經本會召集會議評定後,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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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財政/組織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35年11月5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60460711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七條;刪除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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