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組織
中華民國59年4月16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財政部臺財產估字第1069500012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文,自106年6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
    至二十一人,除以國產署署長及副署長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署長兼主任委員外,餘由國產
    署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估價或財產處理相關業務代表各一人。
    三、直轄市政府估價或地政相關業務代表二至六人。
    四、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建築、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術人員、專家或學者六至八人。
    前項第四款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 [修正]
  • 第五條

    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開會時,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
    ,得由該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
    前項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者,應計入出席人數及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

  • [修正]
  • 第八條

    本會委員對於有利害關係案件,開會時應行迴避。

  • [修正]
  • 第十一條

    國產署各分署設估價小組,其組織由國產署定之。
    本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前項估價小組委員。

  • [修正]
  •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