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五十七條(沒收或沒入)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 入之。 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 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 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 否,沒收或沒入之。 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 [修正]
-
第五十九條(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修正之第五十七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專賣
中華民國89年4月19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701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