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80年8月21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90059460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附件二、附件三,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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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營業人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除所使用之模造紙應印有經財政部核准之浮水印並
應依照稽徵機關規定之規格、顏色印製外,得於空白處印製政令宣導、公司標誌或廣告
(兩者之位置及面積限制如附件二三),但其樣式及字體大小除廣告外,應於首次印製
前報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並於發票正面下方載明核准文號,遇有變動時
亦同。
稽徵機關規定之統一發票規格、顏色如有變更,營業人應於接獲稽徵機關之通知後配合
辦理。
營業人自行印製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應使用60 gsm之模造紙印製;其收執聯號碼
應使用滲透性油墨印製,紙張正面顯現黑色號碼,油墨並滲透至發票紙張背面,顯現清
晰紅色號碼背影。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