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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
一學期。
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得視課程設計或合作學校之學期
制度,調整前項學期起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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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中華民國34年10月8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030076053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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