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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下列之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
外國僑民學校),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
一、中華民國人民:指符合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自然人,或非營利
法人。
二、外國人:指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我國具有合法居留權之外國籍人士。
三、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指依中華民國法律認許之外國非營利法人。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64年9月5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20128631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條條文(原名稱: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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