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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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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主管
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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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金額,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參照國立及私立學校每學年收取之下列費用定之:
一、學雜費。
二、書籍費。
三、制服費。
原住民學生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前項第一款
以補助雜費為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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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校於原住民學生申請補助時,應就證明文件詳實審核,依補助金額抵繳各項應繳費用;私
立學校應於開學後三十日內造冊,並檢附學校統一收據,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核撥補助,證
明文件留校備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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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
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139508B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二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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