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科秘字第1130500130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刪除第三條附表三至附表五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服務,應
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廳門票費。
二、資料複印費。 - [修正]
-
第三條
本館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廳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本館資料複印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