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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國際文教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22201980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新南向國家依來臺就學人數,區分為下列三區:
      (一)A 區:包括馬來西亞、印尼、越南、新加坡及泰國。
      (二)B 區:包括菲律賓、印度及緬甸。
      (三)C 區:包括巴基斯坦、尼泊爾、斯里蘭卡、孟加拉、汶萊、寮
         國、柬埔寨、不丹。

  • [修正]

  • 四、學校申請項目及補助原則:
      (一)拓點行銷
         1.針對不同地區,補助學校赴當地進行拓點之行銷費用,以利
          調整招生政策,鼓勵外籍學生來臺就讀。
         2.學校應提出預計招生人數作為預期績效,並作為結報時檢核
          指標。
         3.針對B區:
          (1)學校針對B區國別提出申請,每校至多申請二國。
          (2)補助經費: B區各國別補助十校,每國每校補助上限為新
           臺幣五十萬元。
      (二)假日學校
         1.參加對象為 B區新南向國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教職員生及政
          府官員等,且不得為在臺之境外學生身分。
         2.辦理地點皆在臺舉辦。
         3.每場天數達十天(包括假日)以上,執行時間以計畫核定時
          間為原則,不限寒暑假舉辦;學校得依課程規劃或參加對象
          放寬辦理天數。
         4.補助經費:學校自行規劃招生國別、班級數及每班人數,每
          場補助上限三十五萬元,每校至多補助六場。
      (三)東南亞語課程方案
         1.補助學校規劃開設當年度之新南向國家語言課程,每門課程
          以補助十萬元為原則。
         2.為推廣東南亞語言,必要時本部得專案補助學校或研究機構
          開設東南亞語課程及相關事宜。
      (四)學術活動
         1.學校與新南向國家實地合作辦理學術會議、研討會、論壇及
          工作坊等學術活動。
         2.學校得跨校整合辦理學術交流,並由主政學校申請補助經費
          。
         3.採在臺實體方式辦理,每場補助五十萬元。每校補助五場為
          限。
      (五)特定領域別見實習計畫
         1.學校依「商管及社會科學」、「工程」、「醫藥」、「教育
          及人文」、「農業」等領域提出申請,需赴新南向國家之臺
          商企業見習或實習,時間至少二週以上。
         2.補助經費:
          (1)補助每位學生上限五萬元。
          (2)本部依領域別審核,共分五個領域,每領域補助以不超過
           一百二十人為原則。
          (3)每校補助以不超過二十五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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