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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40403A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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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八條
運動彩券業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
範圍。
運動彩券業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
運動彩券業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
一條規定為國際傳輸之限制,並且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
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
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 [修正]
-
第十三條
運動彩券業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
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運動彩券業應自第一項事故發現時起七十二小時內,填具個人資料侵害事
故通報與紀錄表(如附件),通報主管機關,未依時限內通報者,應附理
由說明;並自處理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處理方式及結果,報主管機關
備查。
依規定通報後,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
管機關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