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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導方法
(一)各部門特別指導事項
1.民事部門
(1)範圍:包括民法、商事法、勞工法規、土地法規、民事訴
訟法、家事事件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仲裁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非訟事件法、消
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國家賠償法、專利法、商標法
、著作權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2)修訂本學院編制之民事及家事訴訟文書範例,作為授課教
材及學員撰擬裁判之參考。
(3)將民事實務各項要領編成講義,敘述從收案至判決、執行
整個訴訟或執行程序之過程,及簡易或小額事件第一、二
審之程序,並對案件之程序與實體審核、訴訟標的之確認
、訴訟費用之核定、舉證責任之分配、爭點整理與集中審
理闡明權之行使、和解之要領與正當行使及當事人進行主
義之精神等加強講述。有關非訟事件應擇民事及家事非訟
事件較常見之裁判講授。強制執行實務應授予各項執行要
領。破產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擇已確定之實例加以
指導。勞工法規實務上常見勞資糾紛涉訟問題,應予講解
。
(4)配合課程之講授,應備妥案卷等資料擇適當時機供學員擬
作與練習。擬作應包含一般類型之判決及家事、勞工等特
殊類型之判決,並試擬民事及家事非訟事件裁定。練習事
項如訴訟標的價額之核算,可挑選不同性質之事件多予演
算。
2.刑事部門
(1)範圍:包含刑法及其特別法、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
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
(2)修訂本學院編制之刑事訴訟文書範例,作為授課教材及學
員撰擬裁判之參考。
(3)編訂講義,講述自分案至判決整個訴訟程序之過程與要領
。對於羈押具保、搜索及通訊監察之決定與程序、如何依
據證據法則就各種證據資料得其心證而為事實之認定、開
庭訴訟程序之指揮、法庭秩序之維持、訊問之技巧、如何
量刑、通緝應注意事項等應加強講授。至於特殊之刑事案
件如少年、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亦應就其特別規定加
以講授。
(4)配合課程之講授,應備妥案卷等資料,擇適當時機供學員
作羈押、具保及通訊監察之決定或量刑之練習,以及擬作
。擬作除一般刑事案件之擬作外,尚應包括少年、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有關裁判,並應有延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
、迴避、減刑等裁定之擬作。此外,對於非常上訴判決所
顯示之常見違背法令案例,尤須一併講解,促使學員注意
。
3.行政訴訟部門
(1)範圍:以行政訴訟法為課程進行主軸,輔以實務上常見之
行政事件類型之案例,講授與案例有關之實體法問題。常
見之行政事件類型,例如稅務行政事件、土地行政事件、
環境保護行政事件、政府採購行政事件、社會給付事件、
交通裁決事件等。
(2)提供行政訴訟文書範例,作為授課教材及學員撰擬裁判之
參考。
(3)將行政訴訟實務各項要領編成講義,敘述從收案至判決及
實現判決內容之過程。
(4)配合課程之講授,準備案卷等資料,或以實際發生之訴訟
事件,編寫成實例講解,以提高教學效果。
4.檢察部門
(1)範圍:包括刑法及其特別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偵
查、公訴與執行、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注意要點等
有關部分,課程規劃著重檢察官角色及功能之發揮,並避
免與刑事部門課程重疊。
(2)修訂本學院編制之檢察文書範例,作為教學及學員撰擬檢
察書類之參考。
(3)編訂講義,敘述自收案至結案、送審整個程序及各項要領
。對於檢察一體之意義、訊問要領、偵查中辯護人之權限
、搜索與扣押之要領、羈押、搜索及通訊監察之聲請與具
保之決定、內勤、相驗、現場履勘、法庭活動之技巧、檢
警聯繫、各類案件偵辦要領、選舉查察、重大意外災難事
件、視察監所業務及群眾事件之處理等事項,應加強講授
。必要時可使用錄影教材,以收實效。
(4)配合課程之講授,應準備案卷等資料,擇適當時機供學員
作聲請羈押、搜索、通訊監察及決定具保之練習,或訊問
要點之研擬,及檢察書類之擬作。擬作應包括起訴書、不
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論告書、補充理由書、撤回
起訴書、上訴書、聲請書、簽呈等書類。
(二)各部門共通指導事項
1.各部門對於習作卷宗之挑選,應採由淺漸深,由程序至實體
審查處理方式慎選習作卷宗。
2.各部門對於各項行政公文之批示與作業之流程應備實例詳予
解說。此外,對於辦案以外相關問題,例如獨立審判之真諦
、遵守法律及倫理之修為、人情關說之處理、對新聞媒體應
有之認識與態度、同事相處之道等亦應涵蓋在相關課程中予
以指導。
3.各部門於第一階段課程之講授應融入情境教學,以分組討論
模擬方式進行,由各部門講座、導師加以輔導,以鍛鍊其案
件進行、指揮訴訟、維持法庭秩序、訊問技能、蒞庭技巧等
。
4.有實施擬判測驗之部門,成績由講座評定。各部門之習作、
練習交由導師批改評閱,其評閱心得可作為講座講評參考資
料。講座為講評指導,導師亦得助講。如遇該部門無專職導
師時,由該部門講座協調為之。
5.各講座對於學員上課之勤惰、學習態度及發展潛力應予評分
,作為「講座評價」之分數。
6.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之命題講座由民事、刑事、檢察、行
政訴訟等部門講座分別協調擔任,並以申論題形式為之。
7.擬判測驗由實施部門講座分二組選卷出題、評分、講解。口
試由由實施部門講座選定實務案例卷宗,並先發予學員研究
,由講座或另聘適當之人主考卷內相關內容。口試當日因突
發狀況致口試主考人無法主考,由本學院院長、主任秘書、
教務組組長遞補之。
8.第三階段實務綜合研討除擬判測驗講解外,書類講評亦由講
座負責。
9.第三階段之案例演練課程,以案例教學、分組演練方式進行
。授課方式由講座於課堂中依課程進度發送案例教材,學員
分組模擬演練案件進行程序、調查方向、得心證理由及偵審
結果。
10.請各講座編訂上課進度及授課題綱,俾使學員了解上課進度
,並能事先研閱相關資料,更能避免講座授課內容之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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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教字第1090200887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八十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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