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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經營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者,每件應繳納
審查費五萬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礦業
中華民國90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經濟部經能字第0970463010號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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