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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獎勵投資
中華民國82年3月1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經濟部經審字第109046066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申報或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一般類項目之投資案件,相關主管機關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投資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並應於投資實行後六個月內,
         備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管
         機關申報:
         1.投資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
         2.投資人每年受配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盈餘轉增資該事業之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
          。
      (二)簡易審查案件:
         1.簡易審查案件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五千萬美元以下。
          (2)逾五千萬美元,但非屬第三款專案審查案件。
         2.簡易審查方式應針對投資人財務狀況、技術移轉之影響及勞工法律義務履行情
          況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審查,並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相關機關意見後,逕予准駁
          。
         3.有特殊必要時,得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議審查或改採專案審查。
         4.主管機關於投資人備齊完整文件後一個月內未作成決定,則該申請案自動許可
          生效,主管機關並應發給證明。
      (三)專案審查案件:投資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每逾五千萬美元者,由主管機關會商相
         關機關後,提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議審查,其審查項目如下:
         1.事業經營考量因素:包括國內相對投資情形、全球化布局、國內經營情況改變
          及其他相關因素。
         2.財務狀況:包括負債餘額、負債比例、財務穩定性、其集團企業之財務關聯性
          及其他相關因素。
         3.技術移轉及設備輸出情況:包括對國內業者核心競爭力之影響、研發創新佈局
          、侵害其他廠商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
         4.資金取得及運用情形:包括資金來源多元化、資金匯出計畫、大陸投資資金匯
          回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
         5.勞工事項:包括對就業之影響、對勞工法律義務之履行情況及其他相關因素。
         6.安全及策略事項:包括對國家安全之可能影響、經濟發展策略考量、兩岸關係
          及其他相關因素。
      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一般類項目之技術合作案件,相關主管機關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審查方式應針對申請人技術授權或移轉之影響進行審查,包括對國內業者核心競
         爭力之影響、研發創新佈局、侵害其他廠商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
         並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相關機關意見後,逕予准駁。
      (二)有特殊必要時,得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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