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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許可執照者,得兼營其製造範圍內之修理業務。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並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登記為出進
口廠商者,得兼營度量衡輸入業務。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76年8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2535005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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