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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49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2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736號令修正發布第八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八十四條

    遊覽車客運業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車輛應停置車庫場內待客包租,不得外駛個別攬載旅客、開駛固定班車或擅自設置營 業所站。 二、承辦機關、學校或其他團體交通車,應於事前檢具合約書副本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第一款車輛出租時,應據實填載派車單(如附表六),隨車攜帶。×××公司派車單 公司地址: 電 話: 編號: 派車日期: 年 月 日 ┌──┬────┬──┬─────┬──┬──┐ │客戶│ │住址│ │電話│ │ │名稱│ │ │ │ │ │第 ├──┼────┴──┴─────┴──┴──┤一 │用車│自 月 日 時 │聯 │時間│至 月 日 時 共 天│: ├──┼─┬───┬──┬──┬──┬──┬─┤存 │車號│ │駕駛員│ │報到│ │報到│ │根 │ │ │姓 名│ │地間│ │時間│ │ ├──┼─┴───┴──┴──┴──┴──┴─┤第 │ 行 │ │二 │ 車 │ │聯 │ 路 │ │: │ 線 │ │交 ├──┼─────────────┬─┬─┬─┤駕 │ 注 │1.過橋、過路、停車、門票等│租│訂│ │駛 │ │ 規費由承租人負擔。 │ │ │ │員 │ 意 │2.超過所訂路線里程、時間者│ │ │ │攜 │ │ ,應向公司請示,如未請示│車│金│ │帶 │ 事 │ 願無條件接受公司懲處。 │ ├─┼─┤ │ │3.本單未經加蓋本公司戳印者│ │餘│ │ │ 項 │ 不予生效。 │ │ │ │ │ │4.為維行車安全,不得超載。│費│額│ │ ├──┼──────┬──┬───┴┬┴─┼─┤ │負簽│ │經簽│ │駕簽│ │ │責 │ │辦 │ │駛 │ │ │人章│ │人章│ │員章│ │ └──┴──────┴──┴────┴──┴─┘

  • [修正]
  • 第九十八條

    小客車租賃業車輛之行車執照應註記為「租賃自用小客車」。

  • [修正]
  • 第一百零二條

    小客車租賃之租車費率及代雇駕駛人資費,其費率不得高於省(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最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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