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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公路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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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49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12887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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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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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一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一 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