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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57年4月5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13527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87331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七十八條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件十五,自111年11月1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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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三條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 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汽車主要駕駛人 、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汽車主要駕駛人、地址等變更時,免 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 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 第一項汽車設備規格之變更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規定。

  • [附表]
  • 附件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 [修正]
  • 第七十八條

    客車之載運,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運乘客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 定重量者,不在此限。 二、公共汽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應注意上下乘客安全。 三、計程車不得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 四、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 不得沿途攬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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