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停車場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0年7月10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0242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十五條(違反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之處罰)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核准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 屆期不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核准 。

  • [修正]
  • 第三十六條(違反停車場設置標準之處罰)

    停車場經營業因變更停車場之構造與設備致不符規定者,除依建築法處罰外,其情節重大者 ,主管機關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 [修正]
  • 第三十七條(收費標準或收費方式未經報備之處罰)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 停車場登記證。

  • [修正]
  • 第三十九條之一(罰則)

    停車場經營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 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一、未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或指派,擅自經營違規停車拖吊業務 者。 二、經營違規停車拖吊業務之實施拖吊、移置方式、區域範圍、收取費用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違反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