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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交字第1110089862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但本局得於補助金額用罄後,提前停止補助。

  • [修正]
  • 六、業者申請補助裝置之GPS設備產品,應符合或具備下列規格或功能: (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終端設備審定之3G以上模組產品 。 (二)軌跡資料至少三十秒回傳一次至危險物品車輛動態資訊管理平 台。 (三)介接至危險物品車輛動態資訊管理平台之資料轉拋介面應符合 附件二規定。

  • [附表]
  • 附件二-GPS公路總局危險物品車輛動態系統介接說明

  • [修正]
  • 九、申請人當次送件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監理機關將通知不 予補助: (一)檢具文件不齊全或資料模糊不清致無法審核,經車籍所在地公 路監理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二)申請日期逾第二點規定之實施期間;申請日期以向車籍所在地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之日為準。 (三)非補助對象。 (四)同一部車輛已依本要點獲補助後,再重複申請。 (五)未完成車輛 GPS介接至危險物品車輛動態資訊管理平台,經車 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通知於二星期內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 成。 (六)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公路監理機關經查證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虛偽或造假不實者,應撤銷 其補助,並向申請人追回全額補助款。 GPS訊號應維持正常運作至少三年,如有車機未依規定使用或不當使 用致資料未能正確介接至危險物品車輛動態資訊管理平台,經車籍所 在地公路監理機關通知限期於二星期內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成 效者,應按比例撤銷其補助,並限期命申請人繳回經撤銷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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