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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委員長指定副委員長兼任之,委員十人至十五人 ,由本會就社會熱心人士及僑務有關人員分別聘任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均為 無給職。 前項管理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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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僑務/教育文化
中華民國61年11月1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80500395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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