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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89年2月10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彙字第1030102024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刪除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條

    為加強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增進償債能力,特依公共債務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設置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修正]
  •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債務之償還。
    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債務之償還,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編列。

  • [修正]
  • 第八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修正]
  • 第十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召集人一
    人,由財政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之;委員七人至九人,由財政部就有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 [修正]
  • 第十二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相關人士列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 [修正]
  • 第十六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刪除]
  • 第二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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