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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增進償債能力,特依公共債務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設置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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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債務之償還。
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債務之償還,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編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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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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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召集人一
人,由財政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之;委員七人至九人,由財政部就有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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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相關人士列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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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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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89年2月10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彙字第1030102024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刪除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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