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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81年2月10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業)字第1123006086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點;增訂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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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十五、本要點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 [修正]
-
十四、獲補助之自然人、獲補助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
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
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