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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前項有關工程技術管理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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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有線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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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2年8月11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190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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