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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有線廣播電視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2年8月11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190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前項有關工程技術管理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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