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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央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
聘之:
一、外交部、國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五人。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二人至四人。
三、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或三人。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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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一人。
二、具律師、會計師專業背景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85年12月18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043005650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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