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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85年12月18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043005650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中央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
    聘之:
    一、外交部、國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五人。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二人至四人。
    三、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或三人。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 [修正]
  • 第三條

    本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一人。
    二、具律師、會計師專業背景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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