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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部分:
(一)公務人員在職務上對民營事業機構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
任其董、監事職務。但主管機關於其董、監事遴派管理考核要
點中,明確定有職權行使衝突禁止、防止個人利益輸送及課責
等管理規定者,除主管機關首長、副首長外,其餘公務人員不
受限制。
(二)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以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為限;
事業機構,以事業總機構一級副主管及分支機構(附屬單位)
首長以上之主管人員兼任為限。
(三)各機關(構)學校機要人員、專任聘僱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投
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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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於兼職遴派、監督管理及績效考核部分:
為達成遴聘目的、落實監督管理及績效考核,各主管機關應針對各機
關所遴聘擔任民營事業機構及財團、社團法人董、監事之人員,訂定
遴派管理考核要點,確實督導及考核績效,以強化管理效能,並造列
名冊,隨時更新,以利查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062000041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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