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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推動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其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非由機關代表兼任者,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本推動小組委員出缺時,得予補派(聘);其任期至原派(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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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衛生/組織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50182587A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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