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組織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50182587A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本推動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其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非由機關代表兼任者,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本推動小組委員出缺時,得予補派(聘);其任期至原派(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