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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醫師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32年9月22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二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七條之三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十二條(公會區域之決定及公會數量限制)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 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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