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三十二條(公會區域之決定及公會數量限制)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 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醫師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32年9月22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二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七條之三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