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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2010344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因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致感染人類免
     疫缺乏病毒者(以下稱致感染者),指配合主管機關執行上述工作之行政機關其任用及聘
     僱人員或受委託之團體所屬人員,並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稱疾病管制署)認定
     者。
     所稱「服務機關(構)」之範圍,指配合主管機關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
     工作之行政機關(構)或受行政機關(構)委託之團體。
     第一項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感染者,應不予補償。

  • [修正]
  • 第五條

     請求權人申請補償費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致感染者之服務機關(構)
     提出申請:
     一、第三條第一款:
      (一)檢具醫院開立之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診斷證明書或主管機關確認罹患人類免疫
         缺乏病毒之報告。
      (二)致感染者及其感染來源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基因分型( Genotying)及基因序列
         分析(Sequencing)等相關文件。
      (三)檢具因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防治工作致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證明文件,並經疾病管制署認定。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二、第三條第二款:
      (一)第一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醫院出具死亡原因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所致之證明文件。
      (三)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四)全戶戶籍謄本(應能檢視與死亡者之遺族關係,如前目資料已足證明者得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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