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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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之一
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得發給相關津貼。 前項津貼之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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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二、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 受剝奪或限制。 三、通緝中。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前段、 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 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 二、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 (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輔導管理
中華民國53年5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6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二條;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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