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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場置秘書、課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室主主、助理研究員、課員、技佐、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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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組織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0910174013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三條條文及第十一條之暫行編制表;本規程民國92年1月15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民國91年5月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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