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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罰則)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 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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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罰則)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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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農業/農糧
農藥管理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61年1月6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388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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