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二十六條(山坡地超限利用之界定)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山坡地超限利用,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 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但不包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 ,或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84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9186594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六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