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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84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9186594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六條(山坡地超限利用之界定)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山坡地超限利用,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
    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但不包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
    ,或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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