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九條
保證金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一次無息發還:
一、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者。
二、依第七條執行代為履行完成後,其保證金經扣抵尚有餘額者。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並認定無必要代為履行者。
四、水土保持計畫廢止,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必要代為履行,且由水土保持義務人繳還水土保
持施工許可證者。
五、水土保持計畫失效,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必要代為履行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85年2月10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61858624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70811244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070001989A號、經濟部經水字第10702602940號、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07494A號、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070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70031245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