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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85年2月10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61858624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70811244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070001989A號、經濟部經水字第10702602940號、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07494A號、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070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70031245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九條

    保證金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一次無息發還:
    一、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者。
    二、依第七條執行代為履行完成後,其保證金經扣抵尚有餘額者。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並認定無必要代為履行者。
    四、水土保持計畫廢止,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必要代為履行,且由水土保持義務人繳還水土保
      持施工許可證者。
    五、水土保持計畫失效,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必要代為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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