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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1121489063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附表一、第七點附表五之一至附表六,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檢查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檢附繁殖
      計畫書(如附表二)及種苗來源書面資料,向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分株苗及瓶苗檢查者,應於母株進行繁殖前提出;申請定植苗檢
      查者,應於瓶苗出瓶定植前提出,並檢具依本要點核發之來源瓶苗檢
      查合格證明書。
      前項瓶苗、定植苗,經出具證明係自外國輸入者,得免施母株、瓶苗
      檢查。

  • [附表]
  • 附表一-火鶴花種苗特定疫病蟲害檢查申請書

  • 附表二-火鶴花種苗特定疫病蟲害檢查繁殖計畫書

  • [修正]

  • 七、檢查程序規定如下:
      (一)分株苗、瓶苗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檢查申請日起十個工作
          日內完成母株保存園之設置條件及操作管理檢查並填寫檢查
          報告書(如附表五之一),符合規定者,始得進行母株採樣
          。採樣得會同或委託檢查機構辦理。
         2.檢查機構應於母株採樣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定並填寫檢
          定報告書(如附表六),符合標準者,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通知申請者進行母株繁殖。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者完成母株繁殖通
          知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分株苗培殖場、組織培養場之設置
          條件及操作管理檢查並填寫檢查報告書(如附表五之二、五
          之三),符合規定者,始得進行分株苗、瓶苗採樣。
         4.檢查機構應於分株苗、瓶苗採樣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定
          並填寫檢定報告書,符合標準者,始核發合格證明書。
      (二)定植苗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檢查申請日起十個工作
          日內完成組織培養場之設置條件及操作管理檢查並填寫檢查
          報告書(如附表五之三),符合規定者,始得進行瓶苗採樣
          。
         2.檢查機構應於瓶苗採樣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定並填寫檢
          定報告書,符合標準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
          申請者進行瓶苗出瓶。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者完成瓶苗出瓶通
          知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植苗培殖場之設置條件及操作管
          理檢查並填寫檢查報告書(如附表五之二),符合規定者,
          始得進行定植苗採樣。
         4.檢查機構應於定植苗採樣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定並填寫
          檢定報告書,符合標準者,始核發合格證明書。
      前項採樣檢定,母株及分株苗應採樣檢定二次,每次間隔一個月;瓶
      苗及定植苗採樣檢定一次。

  • [附表]
  • 附表五之一-火鶴花母株保存園檢查報告書

  • 附表五之二-火鶴花分株苗、定植苗培殖場檢查報告書

  • 附表五之三-火鶴花組織培養場檢查報告書

  • 附表六-火鶴花特定疫病蟲害檢定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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