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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應舉辦四場,其中總統候選人三場、副總統候選人一場。
每一候選人於每場電視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為三十分鐘,分三輪發表政見,每一輪
時間十分鐘。
電視政見發表會之錄製、播放由前條所定之電視公司負責,每一電視公司負責之場次以抽
籤決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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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電視臺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候選人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政見
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順序舉行抽籤,以決定政見發表之次
序,三輪政見發表順序一次抽定,經抽定之次序不得變更。
候選人如於抽籤時未到達指定會場時,其次序由主持人代為抽籤決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選舉行政
中華民國84年10月25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行字第098360003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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