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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 申請設置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者,應於申請經費募集許可時,備具辦事處登 記書與辦事人員名冊及其電子檔一份,辦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前項申請人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如未申請經費募集許 可者,另應檢附聯名成員之名冊及其依本會指定格式之電子檔,其聯名人 數應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零點五以上。 前項聯名成員,於申請書提出日,應年滿十八歲,並設有戶籍。 本會收到第一項、第二項書件表冊資料,應予點清,不合規定者,即請送 件人或請其轉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補 齊後,始予收件。 第三項之聯名成員有與受理在前之申請案件重複者,不計入聯名人數。刪 除後人數不足第二項規定者,應通知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 限期補齊後重新收件,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項登記書及名冊於許可登記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 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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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選舉行政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1135502391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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