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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組織
中華民國32年10月23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勞動部勞動福1字第1100135341B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三條之一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設施及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托兒設施。 五、居家式托育服務。 六、洗衣室。 七、圖書室。 八、康樂室。 九、日用品供應。 十、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設施及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 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設施者,得受其他事業單位委託,收托該事業單位 職工子女,不受前項有關受益對象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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