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76年5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勞動部勞動發人字第1120511079A號、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06214A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一條條文,自112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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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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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退休、資
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前項機構之職業訓練師,其退休、
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規定辦理。
學校教師或職業訓練師在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經相
互轉任未曾間斷之專任教學年資,視同連續。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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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
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