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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勞動部勞動綜1字第112016281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原名稱: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從事勞動關係、勞動保險、勞動福祉與退休、勞
    動基準及就業平等、勞動力發展、職業安全衛生、勞動研究或其他與勞動
    業務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

  • [修正]
  • 第十條

    受託人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檢具下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
    算書,報主管機關備查。

  • [修正]
  • 第十一條

    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
    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應於主管機關備查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
    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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