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odt
- 表二-信託財產證明文件.odt
- 表三-受託人(信託監察人、諮詢會成員)履歷書(一).odt
- 表四-法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諮詢會成員)履歷書(二).odt
- 表五-新任受託人(信託監察人、諮詢會成員)願任同意書.odt
- 表六-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odt
- 表七-年度收支預算書.odt
- 表八-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odt
- 表九-年度收支計算表.odt
- 表十-年度資產負債表.odt
- 表十一-辭任申請及理由書.odt
- 表十二-解任申請及理由書.odt
- 表十三-信託監察人報酬請求書.odt
- 表十四-公益信託關係消滅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odt
- 表十五-公益信託關係消滅結算書.odt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勞動部勞動綜1字第112016281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原名稱: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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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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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從事勞動關係、勞動保險、勞動福祉與退休、勞 動基準及就業平等、勞動力發展、職業安全衛生、勞動研究或其他與勞動 業務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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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受託人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檢具下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 算書,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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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 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應於主管機關備查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 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