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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一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政風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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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組織
中華民國78年5月24日
中華民國84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177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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