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水質保護
中華民國83年3月11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07010455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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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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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或各項許可證(文件)之審
查登記、變更、展延之核發、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
染削減計畫及其他應收取審查費之審查項目申請,應依附表一、附表二所列費額收取。
前項附表一所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規模之認定,依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之規模辦理。但主管
機關尚未核定設置規模者,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之廢(污)水產生每日最大量,認
定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規模,收取審查費。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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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同時提出數項申請審查項目者,其應繳納審查費應依審查項目分別計
算,合併繳費。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及展延屬下列情形之
一者,主管機關應合併審查,其審查費僅依其中最高者計費:
一、與排放土壤許可併同提出申請。
二、展延涉及變更,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