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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水質保護
中華民國83年3月11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07010455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或各項許可證(文件)之審
    查登記、變更、展延之核發、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
    染削減計畫及其他應收取審查費之審查項目申請,應依附表一、附表二所列費額收取。
    前項附表一所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規模之認定,依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之規模辦理。但主管
    機關尚未核定設置規模者,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之廢(污)水產生每日最大量,認
    定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規模,收取審查費。

  • [附表]
  • 附表一-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審查費

  • 附表二-其他應收費之審查項目及審查費

  • [修正]
  • 第三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同時提出數項申請審查項目者,其應繳納審查費應依審查項目分別計
    算,合併繳費。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及展延屬下列情形之
    一者,主管機關應合併審查,其審查費僅依其中最高者計費:
    一、與排放土壤許可併同提出申請。
    二、展延涉及變更,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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