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第十六條之一(政風室之編制)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增訂]
-
第二十條之一(港澳辦事機構之設置)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設辦事機構;其組織規程由本會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 - [修正]
-
第十七條(職系)
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一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80年1月28日
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016840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七條;增訂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一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