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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80年1月28日
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016840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七條;增訂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十六條之一(政風室之編制)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增訂]
  • 第二十條之一(港澳辦事機構之設置)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設辦事機構;其組織規程由本會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

  • [修正]
  • 第十七條(職系)

     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一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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