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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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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私立學校及公益法人。
三、依法設立之民營機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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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依下列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或申請:
一、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國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由中央各機關自行推薦。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彙總推薦。
三、各級人民團體、私立學校、公益法人及民營機構:自行申請。
前項推薦或申請獎勵之期限、應填具之表單及檢附之文件、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89年3月10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11459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條文(原名稱:機關團體企業機構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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