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1100002304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三條之一

    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二、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
      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

  • [修正]
  • 第三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
    ,並得因積功晉等。
    同一受獎人一年內不得頒給二次,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曾獲頒本會客家貢獻獎者,不另頒給本獎章。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