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1100002304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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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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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一
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二、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 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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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 ,並得因積功晉等。 同一受獎人一年內不得頒給二次,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 曾獲頒本會客家貢獻獎者,不另頒給本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