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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為短期票券外,為其他有價證券)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中華民國91年7月24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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