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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業務人員資格之限制)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成年,並具備 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 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四、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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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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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57年4月30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0609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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