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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之三
證券商承作附條件交易,應遵守內部控制制度。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附條件交易作業程序。
二、非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評估作業。
三、附賣回交易對單一非專業機構投資人客戶之承作限額。
四、標的債券市值維持率控管措施及相關風險管理機制。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83年10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7314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十一條之三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522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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