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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凡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鉅額買賣: 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證券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者。 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為單一證 券之鉅額買賣。 有關鉅額買賣之辦法由本公司另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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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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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7000807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七十一條條文;並自97年5月1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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